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捷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號7樓之4;若覓保無著,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詹智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105年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審理時就延長羈押事宜依法訊問被告時,被告供稱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而經本院審酌本案卷證後,認被告既已坦承全部犯行,雖犯罪嫌疑重大,然斟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生活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爰准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即新竹市○區○○路○○○號7樓之4,惟被告若覓保無著,應自10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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