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雪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股份有限│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陸萬零 壹佰貳拾陸│00000000││││公司甲○○│業部││元│││├─┼─────────┼─────────┼───────────┼────────┼────────┼──┤│2│國泰人壽保股份有限│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陸萬零壹佰貳拾元│00000000││││公司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