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妙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冠妏 、 葉柏成 因101年重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