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蔡呂淑華
葉素卿 莊月貴 蔡呂淑女 鄭雅雯 呂淑黎 呂盧民惠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聲明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萬8,4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9萬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