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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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德合 住臺南市○○區○○路○○○號
居臺南市○○區○○里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依涵 即 張素貞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8,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