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國仁┌─────────────────────────────────────┐│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霆力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7年9月5日│11,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文│行五股分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