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陽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