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王雅各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法定代理人 葉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件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經查,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共計10,509.22平方公尺,而本件各筆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各為390元/平方公尺(見原審卷第7、8、139-141頁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4,098,596元(計算式:390×10509.22=0000000.8,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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