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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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69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法定代理人丙○○
、18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