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高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
046、3047、3048、3049、3050、3051、3052、3053、3054、305
5、3056、3057、3058、3059、3060、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67、3068、3069、3070、3071、3072、3073、3074、3075、3076、3077、3078號、112偵字第36713、4234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8936、23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高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訴字卷第150頁),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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