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382號原告 陳柏榮 被告 高健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健皓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