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祝維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祝維剛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祝維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調整受刑人實際應予承受之刑罰強度,使其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兼及填補受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與受
刑人所犯另罪,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873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附表編號1、6至11所示7罪,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7號裁定(下稱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茲因上開A、B裁定如予接續執行,須執行有期徒刑33年6月(即7年+26年6月=33年6月),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且經受刑人對檢察官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處分聲明異議後,本院業以113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認上揭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撤銷上開檢察官否准請求之處分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1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
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5、附表編號7至11所示各罪,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刑4年10月、24年6月;附表編號1、6所示各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且編號1及6至11所示各罪復經本院以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上開11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就附表編號7至11所犯,均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所為雖對他人身心造成莫大戕害,更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然其手法雷同,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3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編號4為傷害罪、編號5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6為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前述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罪名各異,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亦不相同,惟均非侵害個人一身專屬且難以回復之法益之罪,經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6年6月)以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應執行刑上限(按附表所示之刑期總和為75年7月,已逾有期徒刑30年,應以後者為外部性界限),參以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編號1及6至11所示7罪之定應執行刑26年6月之內部界限仍逾30年(合計為32年8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所稱:「已服刑13年,已有悔悟,請求較有利及符合恤刑裁定」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6日100年1月27日99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506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日101年7月4日101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5日101年8月6日101年5月22日
編號456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8萬元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989、23044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7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6日101年8月6日101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10月25日102年2月6日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6月有期徒刑16年4月有期徒刑16年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28日100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1日
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3日100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4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