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秦連清 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相對人 秦漢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103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02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份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