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上訴人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上訴人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上訴人TAICERAENTERPRISECO.,LTD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上訴人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上訴人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治被上訴人悅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專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TAICERAENTERPRISEC
O.,LTD、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群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既非受裁判之當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