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琬平 律師被告 黃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張美惠與被告黃騰德於民國85年12月18日結婚,然被告婚後多次酒後辱罵原告,致原告於101年11月間逃離同居處所。被告又傳送簡訊誣指原告與他人通姦,足見被告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原告嗣於103年12月29日委任律師發函予被告請求協議離婚,被告亦置之不理等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等規定,訴請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查:
(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非以他方出於虐待之主觀意思為其要件,苟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簡訊照片、律師函等件為證。
(三)依原告提出之簡訊照片顯示,被告多次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原告,依社會通念,已達辱罵、恐嚇程度,堪認被告主觀上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長期對原告施以語言暴力,復有恐嚇、威脅之情,已損及原告人格尊嚴並危及其人身安全。衡此情形,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應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兩造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前開離婚請求既經准許,其另依同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核屬請求權之競合,爰不另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被告黃騰德傳送予原告張美惠之簡訊│├──┬──────────────────────────┤│編號│簡訊內容│├──┼──────────────────────────┤││我相信妳的親朋好友已教妳如何和我離婚的方法請他們別傻││一│了會教唆離婚的這些人除了失德之外還要扛起身後面對地府│││必經之路我已將這18年來的婚姻已轉惡念一日不死難消我怨│├──┼──────────────────────────┤││妳讓我戴綠帽此事和無對父母親不孝和無做該做人妻女之道││二│行為我已稟奏 玉皇 上帝和其祂眾神明把妳的相片及農曆出生│││日求做主以我生命發誓今日還是有夫妻之實妳做如此惡劣之│││行為妳不得善終│├──┼──────────────────────────┤│三│惡劣之行為妳不得善終│├──┼──────────────────────────┤│四│另外我也請人將妳的相片及生辰衣服放入別人的墳墓骨甕裡│││這損德我也自行承擔我詛咒妳不會有好下場│├──┼──────────────────────────┤│五│聖誕夜祝妳倆早日歸西│├──┼──────────────────────────┤│六│病痛跟著來│├──┼──────────────────────────┤│七│墜機順利成功│├──┼──────────────────────────┤│八│偷人│├──┼──────────────────────────┤│九│妳見不得人│├──┼──────────────────────────┤│一0│身為人妻還敢做這樣的事│├──┼──────────────────────────┤│一一│哈哈哈~~~~垃圾~~還有辦法跟人搞在一塊│├──┼──────────────────────────┤│一二│爛│├──┼──────────────────────────┤│一三│幹妳娘告我啊│├──┼──────────────────────────┤│一四│我還是妳公有的ㄑ一哈哈哈~~垃圾!│├──┼──────────────────────────┤│一五│破麻我絕對不會放過妳│├──┼──────────────────────────┤│一六│幹妳娘│├──┼──────────────────────────┤│一七│妳可能要請妳男朋友來取妳的文件包刮法院的│├──┼──────────────────────────┤│一八│因妳的戶口還在我這裡為了免造成麻煩所以妳的所有恕一率│││丟棄或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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