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十四時許及同年月八日十六時四十分許,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惟查被告另自八十八年三、四月間起至同年六月中旬止,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年,現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二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屬同一案件,則本件公訴人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