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78號債權人 李德川 上列債權人李德川因與債務人 鄭百惠鄭秋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德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附表所示不符,故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玖拾萬元」抑或為「玖萬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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