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李東周 原告 李永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伯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李東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將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應依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