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雲
被   告  王益輝
       王金
       劉克忠
       劉瑞琪
       王素娥
       蘇王素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益輝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嗣於
  106年3月31日具狀陳報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聲請。
  而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49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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