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雲
被 告 王益輝
王金
劉克忠
劉瑞琪
王素娥
蘇王素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益輝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嗣於
106年3月31日具狀陳報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聲請。
而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49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