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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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裕翔書記官李佳惠通譯李尤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家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93條。
四、附記事項: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犯罪所得均已賠償給被害人,此部分撤回聲請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起訴,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佳惠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714號被告張家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愷明知其並無電腦相關商品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0年8月
3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K」與 施政亨 聯繫,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施政亨謊稱有附表一所示之電子產品可供出售,致施政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向張家愷表達購買之意,並依張家愷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張家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0年8月10日前之某日起,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向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設顯示稱謂「張家愷」之帳號,在「AMD粉絲萬事屋」、「顯示卡專賣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等臉書社團,虛偽發表其販售電腦顯示卡、CPU零組件等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 李其曄曾舜平林國勁游清風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張家愷聯繫表達購買之意,並依張家愷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張家愷國泰帳戶或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內。嗣施政亨等人遲未收到商品,復與賣方聯繫未獲回應,始知受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政亨、李其曄、曾舜平、林國勁及游清風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家愷之自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施政亨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遭LINE暱稱「K」之被告以販售各該編號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其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3告訴人李其曄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中信、國泰帳戶之事實。其所提出臉書即時通對話內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4告訴人曾舜平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其所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5告訴人林國勁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3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事實。其所提出臉書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6告訴人游清風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遭臉書顯示稱謂「張家愷」之被告以販售附表二編號4所示電子產品為由所騙,匯款至被告中信帳戶之事實。其所提出臉書社團貼文、即時通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本件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為被告申設使用之事實。(2)告訴人等遭騙後,於附表一、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至本件國泰或中信帳戶之事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佐證被告本件詐欺及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為如附表一【即犯罪事實(一)】所示詐欺犯行,係以基於詐取告訴人施政亨財物之之單一犯罪目的,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詐得數筆款項而侵害其財產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於詐欺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與其所為如附表二【即犯罪事實(二)】所示4次加重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本案之詐騙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3,400元,扣除已清償告訴人施政亨部分(詳見卷內刑事陳報狀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3日
檢察官陳昭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徐俐雯【附表一】編號時間謊稱可供出售商品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元)匯入帳戶1110年8月3日 艾維克 的Rtx3060110年8月3日19時8分許13,000國泰帳戶2110年8月6日AMD的R5-5600x、華碩的b550-f、金士頓8G記憶體、威剛M.2110年8月6日13時15分許5,800國泰帳戶110年8月6日17時8分許2,600國泰帳戶3110年8月8日微星的Rtx3060ti110年8月8日15時1分許15,000國泰帳戶合計:36,400【附表二】編號告訴人遭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元)匯入帳戶1李其曄其於110年8月10日13時許瀏覽臉書社團「AMD粉絲萬事屋」,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CPU(5600X)共2個、顯示卡(GTX10606G)、(GTX10603G)各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0日17時49分許5,000中信帳戶110年8月11日20時16分許6,000中信帳戶110年8月12日18時8分許2,000國泰帳戶2曾舜平其於110年8月12日15時許瀏覽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Evgartx3060顯示卡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2日16時30分許14,000國泰帳戶3林國勁其於110年8月12日0時52分許瀏覽臉書社團「顯示卡專賣社團」,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Evgartx3060顯示卡1張,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2日18時52分許14,000國泰帳戶4游清風其於110年8月12日瀏覽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場」,見顯示稱謂「張家愷」所刊登之販售電腦零組件訊息,信以為真,即以臉書即時通功能與之聯繫,下訂購買CPU零組件,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2日20時36分許6,000中信帳戶合計: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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