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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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詹美英 被告 謝勝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1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7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為受判決人即被告謝勝隆(下稱被告)之母親,惟聲請人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被告復尚生存。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無權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本件再審,是其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顯有違背,自毋庸審酌其再審有無理由,應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