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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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許瑞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瑞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勿以影本為聲請)
二、債務人許瑞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