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89號聲請人 王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4年4月30日│16萬元│CA0000000│││ 司羅智先 │城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