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 蕭楷 諭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被告 林靜慧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郭驊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九頁第四行關於「則被告身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身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