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劉文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零 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0,957元│劉文瑾│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7.5%│││││11月3日起││││││││││├──┼─────┼─────┼──────┼──────┼───────┤│002│28,204元│劉文瑾│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3%│││││11月3日起││││││││││├──┼─────┼─────┼──────┼──────┼───────┤│003│9,047元│劉文瑾│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11月3日起││││││││││└──┴─────┴─────┴──────┴──────┴───────┘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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