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琞國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與釋明文件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請具狀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