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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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立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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