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賴美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按上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