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文瑋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
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觀察勒戒2月,於105
年4月8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1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
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依法論
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猶未能
戒除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
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
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暨其犯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
「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6號
被告李文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李文瑋為警方毒品定期調驗人口,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
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4月8日執
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意,於105年12月16日晚上8、9時許,在金門縣
○○鎮○○路0○00號4樓之10租屋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粉末置放於空玻璃球內,再用打火機燒烤加熱後,吸
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105年12月17日晚上10時41分許,通知渠到金門縣
警察局金湖分局接受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文瑋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液相層析
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均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3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警製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
集送驗紀錄總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5年
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
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件在
卷可按。從而,被告之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 渠施用 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檢察官張漢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