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 陳進財 即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進財為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進財為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清算期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暨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查書、相對人股東會會議紀錄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