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黃○穎(姓名、年籍詳卷)
陳○琴(姓名、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周三海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被告周三海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 上開 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見明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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