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4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法院。九、年、月、日。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其相對人究為亮盈工程有限公司或 邱文正 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之,並提出相關法條依據,該裁定業於102月5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