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移調字第49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移調字第49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調解筆錄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代理人 張明賢 相對人 林美珍 相對人代理人 曹采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494號撤銷贈與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林佳蓉書記官李梅芬調解委員廖聰明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張明賢到相對人代理人曹采文到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林美珍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應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匯入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聲請人同意於相對人林美珍給付上開款項後,撤回對相對人 林台生 之本件請求,及本件相關刑事案件(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5484號)之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張明賢相對人代理人曹采文調解委員廖聰明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記官李梅芬司法事務官林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梅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