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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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廷選任辯護人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86、26587號、111年度偵字第3167、3168、7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振廷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淑勤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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