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家事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告 林慧貞 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上列原告林慧貞與被告 陳錦龍 間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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