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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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蔡珮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 林靜玫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
張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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