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和
朱裕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 吳家和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吳家和」有誤,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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