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抗告人 李克偉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證,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盧亨龍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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