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翁志成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王金真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軍 男律師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松根 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820,8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225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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