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152號聲請人 温聰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温聰壽」或「 溫聰壽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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