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3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零肆拾柒元②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自①②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四四②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①②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