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季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百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96,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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