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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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科刑:審酌被告心智已臻成熟,理應能與人和平理性溝通,竟不為之,以上開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聲譽,顯未知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智識水準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12號被告甲○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 王貴郎 之妻,因不滿任職雨傘工之會乙○○與王貴郎長期有電信聯絡,於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9日止之期間內,在不詳處所,透過00-00000000室內電話門號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乙○○通話,在電話中以「婊子!臭婊子!下賤的臭婊子!雞掰!臭雞掰!老母狗」等語辱罵乙○○,復詛咒乙○○「出門被車撞死,全家不得好死,女兒出去被人被人強暴、輪暴」,並於同年月8至11日期間,基於妨害名譽及並意圖布於眾,在王貴郎臉書動態欄,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所,刊登「某工會有一名姓洛的離婚老女人專門勾引有婦之夫,大家要小心了!我是王太太,是受害者之一。」、「工會有一位姓(洛)離婚老女人很會勾引有婦之夫,大家要小心了!尤其人妻要自保!她慣用伎就要跟人夫說:討厭,討厭,並時常凌晨傳line給我老公,有一次居然邀約我老公去宜蘭玩(我老公拒絕沒去)。常常晚上12點半左右傳給我老公,三不五時還傳她自認很騷很有魅力的個人單人照片,傳給我老公看~我老公也覺得莫名其妙收到她照片。於是我打電話問她為什這麼做?她不但不為她的這種不齒行為向我道歉,反而還說這很正常,她也傳給很多男人,凌晨她說因為颱風天她睡不著,就想傳line跟我老公聊天,並大言不慚說很欣賞及崇拜我老公王貴郎這樣的大記者,還叫我不要想太多!我為這種不要臉、不知禮義廉恥的人感到悲哀!」、「你的行為已經讓人家太太不舒服了,跟你告知與提醒一下,你還振振有詞覺得沒什麼!像你這種臉皮厚到天下無雙的老女人,我無語!人妻們要小心了!她這一生就是以騷態及某些工夫勾引男人做為成就,為人生最樂!勾到手就會覺得沒有男人可以逃出她的手心,順便利用男人為她賣命,為她所用!勾引不到的男人呢,她就挑逗再加挑戰,任憑自已暗爽!人妻們要小心了。當然我老公是個正派的好男人,不會被這個低級沒質感老蕩婦給過去。但做為人妻的我們一定要站出來制止這個~惡名昭彰的交際老妖來惑亂每一個美好幸福的家庭!像她這麼強烈欲望老騷貨,外面遊民街友這麼多,可以隨時供她享用!!!姓洛的老女人:請妳不要是高抬賤腿,放過無辜的人夫吧!否則妳很快就會有報應的!我是王太太,受害者之一!」、「我老公王貴郎是正派好男人,是工會洛姓老女人一直在勾引他!因為我看了他們line所有通話內容!現在我老公已經封鎖她了!不會再讓她有肖想的機會!像她這種作風不正經、不檢點爛女人只會被男人玩玩而已,沒有人願意娶她的!不然每天綠帽子戴不完啊!」、「每天都畫著濃妝還像個人,不畫濃妝比鬼還可怕的老女人,事業都是跟男人躺著賺來的!這一點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妳臭名遠揚,我再幫你打廣告!讓你紅遍整個台灣!!!」、「工會姓洛的老女人,妳真夠下賤!妳丟盡天下所有女人臉!難怪妳老公早早就把妳休了!多行不義必自斃!如果妳這老母狗改不了淫蕩的色性,妳還...到報應的!」、「工會洛姓老女人,就是現代版的 潘金蓮 ,不守婦道,專門勾引人夫。」、「工會洛姓不正經老女人,用一個字來形容『騷』,兩個字來形容『很騷』,三個字來形容『非常騷』,騷到不甘寂寞,騷到撩撥人夫,騷到搔首弄姿,騷到比臭鮑魚有過之而無不及!!!」、「我老公王記者是個好男人,他不是 唐僧 ,洛老女人妳這個白骨精放過他吧!不要動不動就跟他說『討厭討厭』,不要常常約他出去吃飯,不要半夜三經來騷擾他,不要凌晨跟他說睡不著,不要約他去宜蘭玩,不要常常傳妳的單人照給他,妳怎麼不傳給我啊?雖然他也 半老徐 爺,但我知道他是妳的菜,十年前妳就虎視耽耽,我也警告過妳,沒想到十年後妳仍然淫心堅強,不屈不饒,還是不放棄我老公!看我怎麼把妳這個害人的死老妖狐打出原形。」、「工會姓洛的賤老女人,老騷狐狸,勾引人夫,妳太不要臉了!主動要送上門的爛貨,是一文不值的!」等文字侮辱乙○○。又於同年月10日下午14時許,親至設在基隆市○○區○○路○號5樓之3之基隆市雨傘公會辦公之公共場所,故意大聲質問乙○○女兒關於乙○○與王貴郎2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以此方式使在場人知悉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列印及相關譯文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等罪嫌。被告之前開行為,屬同一時期之密接行為,僅論以一行為予以評價已足。又被告以1犯罪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電話中詛咒告訴人乙○○及伊女兒之言語另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被告上開言語屬詛咒,為表示希望之意思,係迷信行為,非屬危害之通知,客觀上並無因詛咒即必然有發生結果之危險,核與刑法第305條危害安全罪須以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害通知之要件不符,應認其罪嫌不足,原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本部分若然成罪,因與本案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法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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