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江盈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庭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林瑞庭、 李鴛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鄭福榮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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