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