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龍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等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龍飛所犯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柯龍飛前項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誣告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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