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95年1月18日│20,100元│G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