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投簡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 張展彰 」署押(含署名共參枚、指印共參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南投縣竹山鎮調解委員會110年刑調字第89號調解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子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而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書上偽造告訴人「張展彰」署押之行為,均各屬其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是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分別犯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其明知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恣意以附件所示之手段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不僅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個人權益,更紊亂票據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該條但書並未排除刑法分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有明文,該條採義務沒收主義,其沒收之範圍較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廣,而屬該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故本案有關偽造署名、指印之沒收,應適用刑法第219條規定。經查,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告訴人署押(含署名共3枚、指印共3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被告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書,業由被告交付予告訴人收受,已非屬被告所有,業據告訴人供述在卷(見警卷第5至6頁),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上開文書,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署押之欄位或│偽造之署押││││位置││├──┼─────────────┼────────┼────────┤│1│借據1張│借據「連保人」欄│偽造之「張展彰」│││││署名、指印各1枚│├──┼─────────────┼────────┼────────┤│2│本票1張│本票空白欄處│偽造之「張展彰」│││(本票號碼:WG0000000號)││署名、指印各1枚│├──┼─────────────┼────────┼────────┤│3│本票1張│本票空白欄處│偽造之「張展彰」│││(本票號碼:WG0000000號)││署名、指印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