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鋏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