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陳彥凱 被告 陳淮裕
陳大成 陳志傑 陳肇棠 陳昱超 陳煜翔 吳欣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4分之1×││35平方公尺×14700元/平方公尺+4分之1×231平方公尺×14700元/平方公尺+3分之1×175平方公尺×14700││元/平方公尺=128625元+848925元+857500元=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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